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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国家贸易投资合作防范风险预警发布(12)
发布时间:2022-12-29 06:35:09  编辑:本站站长

一、澳大利亚对热轧钢卷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2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09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钢卷(Hot Rolled Coil Steel)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暂定税率为2.0%~5.5%,该措施自2022年12月21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208.25.00.32、7208.26.00.33、7208.27.00.34、7208.36.00.35、7208.37.00.36、7208.38.00.37、7208.39.00.38、7208.53.00.42、7208.54.00.43、7208.90.00.30、7211.14.00.40、7211.19.00.41。

2012年6月14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钢卷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2月20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7年4月4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钢卷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12月1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作出否定性终裁,对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日截止。2022年2月16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02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BlueScope Steel Limited于2021年11月27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钢卷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二、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华研磨球双反期中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2年11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19号公告称,鉴于调查的复杂性,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Grinding Balls)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5月1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及不晚于2023年6月15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15年11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6年9月9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0%~95.4%、补贴幅度为8.2%。2020年12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14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ommonwealth Steel Company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9月1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95号公告称,决定从2021年9月9日起,继续延长对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期。2022年2月1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03号公告称,应中国出口商江阴兴澄马科托钢球有限公司(Jiangyin Xingcheng Magotteaux Steel Balls Co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25.91.00.26、7326.11.00.29和7326.90.90.60。案件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华研磨球双反期中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2年11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20号公告称,鉴于调查的复杂性,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Grinding Balls)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5月1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6月15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15年11月17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6年9月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90号公告和第2016/91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0年12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0/145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ommonwealth Steel Company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9月1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095号公告称,决定从2021年9月9日起继续延长对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期。2022年8月1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3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Commonwealth Steel Company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研磨球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25.91.00.26、7326.11.00.29和7326.90.90.60。

四、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华铝型材双反期中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2年11月2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18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Aluminium Extrusions)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2月28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5月19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09年6月24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7%~25.7%、补贴幅度为3.8%~18.4%。澳大利亚先后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20年2月13日两次发起对中国铝型材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和2020年10月16日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22年8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1号公告称,应国内企业Capr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型材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604.10.00.06、7604.21.00.07、7604.21.00.08、7604.29.00.09、7604.29.00.10、7608.10.00.09、7608.20.00.10、7610.10.00.12和7610.90.00.13。涉案企业不包括广东江晟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Jiangsheng Aluminium Co Ltd)和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Zhongya Aluminium Company Ltd)。

五、印度尼西亚继续对涉华聚酯短纤征收反倾销税

2022年12月2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印尼财政部2022年11月24日作出的第176/PMK.010/2022号公告,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serat staple sintetik, tidak digaruk, disisir atau diproses secara lain untuk dipintal dari polyester)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为0~16.10%、印度为5.82%~16.67%、中国台湾地区为28.47%,税率详见附表。涉案产品为未经粗疏、精梳或其它纺前加工的聚酯纤维,涉及印尼税号5503.20.00和5503.20.90项下的产品。

2009年4月20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印度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调查。2010年11月23日,印尼正式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税率为0~11.94%。2019年8月19日,印尼第二次延长中国大陆、印度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税率为0~16.10%,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18日。2021年8月6日,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大陆、印度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5月24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第三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印尼财政部继续对上述国家/地区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涉案国/地区

出口商

反倾销税率(%)

印度

Reliance Industries Limited

5.82

Ganesh Polytex Limited

16.67

其它出口商/生产商

16.67

中国大陆

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Xianglu Chemical Fiber Co., Ltd.)

13.0

Jinjiang Kwan Lee Da Hesne-Bonded
 Fabric Co., Ltd.

0.00

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Huvis Sichuan Corporation)

0.00

其它出口商/生产商

16.10

中国台湾地区

全部出口商

28.47

六、新西兰对华罐装桃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2年11月29日,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MBIE)发布公告称,应新西兰唯一桃罐头生产商Heinz  Wattie’s Limited于2022年8月31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总重不超过5千克的罐装桃(Preserved Peaches)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200870090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七、日本对涉华热镀锌铁丝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2年12月8日,日本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热镀锌铁丝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和韩国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该倾销对日本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6.5%-41.7%的反倾销税,对韩国涉案产品征收9.8%-24.5%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企业税率如下: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26.5%;天津华源时代、天津华源线材、沈阳新隆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利伟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奎鼎贸易有限公司和其他中国企业均为41.7%。征税期为2022年12月8日~2027年12月7日。被调查产品日文名称为溶融亜鉛めっき鉄線,涉及日本海关税号721720项下产品。

2021年6月14日,日本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热镀锌铁丝发起反倾销调查。

八、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华镀铝锌板双反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2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06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Aluminium zinc coated steel)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5月4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12年9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铝锌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26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铝锌板进行反补贴调查。2013年5月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对其反倾销调查。2013年8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2017年11月10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韩国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7月17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铝锌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税,分别为反倾销税9.5%~31.5%和反补贴税21.7%,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对进口自韩国的镀铝锌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不再继续征税。2022年8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5号公告,对进口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210.61.00.60、7210.61.00.61和7210.61.00.62。

九、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涉华镀锌板双反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2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07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Zinc Coated (Galvanised) Steel)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以及对中国大陆镀锌板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5月4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12年9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锌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26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锌板进行反补贴调查。2013年8月5日,澳大利亚对上述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5年5月15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镀锌板进行反规避调查;2015年6月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镀锌板进行反规避调查。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上述反规避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将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扩大至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合金镀锌板。

2017年11月1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159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BlueScope Steel Limited于2017年10月6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镀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8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6号公告,对进口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锌板发起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210.49.00.55、7210.49.00.56、7210.49.00.57、7210.49.00.58、7212.30.00.61、7225.92.00.38和7226.99.00.71。

十、印度尼西亚对涉华马口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2年12月19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AD.03/395/KADI/12/2022号公告称,应印尼企业PT Pelat Timah Nusantara Tbk.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600毫米及以上、厚度小于0.5毫米的马口铁(Tinplate Coil/Sheet)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第一阶段)、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第二阶段)、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第三阶段)。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7210.12.10和7210.12.90。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4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调查机关(印尼反倾销委员会)联系方式:

KOMITE ANTI DUMPING INDONESIA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GEDUNG I LANTAI 5, JAKARTA 10110

电话/传真:62-21-3850541

电子邮箱:kadi@kemendag.go.id                                                          

2012年6月25日,印度尼西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马口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14年1月15日,印尼发布第10/PMK.011/2014号公告,正式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6.1%~7.4%、4.42%、4.4%~7.92%,有效期至2019年2月14日。2017年10月27日,印尼对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韩国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12月31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发布第214/PMK.010/2018号公告,继续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6.1%~7.4%、4.4%和4.4%~7.9%,措施自2019年2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至2024年2月15日终止。

十一、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H型钢和I型钢实施保障措施

2022年12月1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2年12月2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发布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第169/PMK.010/2022号令,决定将进口H型钢和I型钢(I and H Sections of Other Alloy Steel)的保障措施税延长两年,具体如下:2022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1日(第一年)为17.00%,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1日(第二年)为16.75%。涉案产品包括高度或宽度为100毫米至600毫米的I型钢及高度为100毫米至350毫米的H型钢,除热轧、热拉或挤压之外,无论是否经进一步加工的其它合金钢。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ex.7228.70.10和ex.7228.70.90。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2014年2月14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H型钢和I型钢进行保障措施调查。2015年1月21日,印度尼西亚正式对进口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1月20日。之后,印尼对该案启动日落复审调查,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将保障措施的有效期从2018年1月21日延长至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18日,应印尼企业PT. Gunung Raja Paksi Tbk及PT. Krakatau Wajatama申请,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5月1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第一年为17.00%,第二年为16.75%,第三年为16.50%。

十二、印度尼西亚不对涉华冷轧不锈钢征收反倾销税

2022年12月6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消息称,鉴于印尼公众利益,印度尼西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Cold Rolled Stainless Steel)反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

2019年10月23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应印尼国内企业PT Jindal Stainless Indonesi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的冷轧不锈钢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3月25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9.3%~109.6%,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均为37.0%,涉案产品的倾销对印尼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建议印尼财政部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包括冷轧不锈钢板、钢卷、带材以及其他形状的冷轧不锈钢板产品,涉及印尼海关编码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和7220.90.90项下的产品,

十三、韩国延长涉华聚酰胺薄膜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

2022年12月27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38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 BOPA Film)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长至2023年3月13日。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3年1月5日前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22年2月28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5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称,应韩国企业제이케이머티리얼즈 주식회사于2022年1月7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启动反倾销调查。2022年7月21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2-9号公告(案件调查号23-2022-1),对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对上述国家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22年9月1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0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中国、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涉及韩国税号3920.92.0000项下的产品,不包括层压聚酰胺薄膜,

十四、澳大利亚对涉华焊缝管发起双反豁免调查

2022年12月2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10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国内企业Emro Products Pty Ltd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Certain Hollow Structural Sections)发起反倾销豁免调查,同时对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补贴豁免调查。

申请豁免的产品如下:

•镀铬钢管外径25mm(圆形)和

•镀铬钢管30x15mm(椭圆形)。

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306.30.00.31(圆形)和7306.69.00.10(椭圆形)。

2011年9月19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7月3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肯定终裁。2016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113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1/122号公告,对进口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同时对进口自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7月1日,澳大利亚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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